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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房合同签了,定金也交了
房主却各种理由推脱,迟迟不交房
更为离谱的是
最后房主竟然反悔不卖了
摊上这事真是火大!
这是发生在昆山的真实事件
快跟kb君来看看
签了合同却拿不到房
陶某与李某签订了拆迁房买卖合同,约定陶某出价100万购买李某的一套拆迁房。签订合同时,拆迁房尚未交付也还不能办房产证,双方约定由陶某支付5万定金,到8月份交房时再支付90万元,留余款5万元到办证时付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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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个月过后,李某仍未能交房,陶某经过打听,该房屋完全可以交房。陶某随即找到李某要求交房,李某找各种理由推托,并说房屋需要自住,不卖了。
无奈告上法庭,竟发现…
长时间沟通无望,
大约9个月后,陶某将李某起诉到法院,
要求他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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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某无奈之下在法庭说出实情,
房屋早在合同签订4个月后
就以1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,
并且已经交房。
显然是,房价涨了,房主反悔了
审理中,经现场查验,
该房屋的确已经出售给了别人,
并且已经装修完毕入住。
因李某“一房二卖”,他人已经入住,
陶某最终无法获得该房屋,
便转而要求李某进行赔偿,
经过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,
该房屋在审理时市场价格已达150万元!
判决赔偿差价30万,房主得不偿失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陶某与李某签订的《存量房买卖合同》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,双方均应自觉履行。
李某未经陶某同意,擅自将涉案房屋加价出售,并办理过户手续。故李某构成违约,造成其与陶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。
李某单方违约造成合同解除,应按照合同约定返还陶某购房定金。对解除合同后责任的处理,适用《合同法》相关规定,陶某有权主张相应赔偿。
最终,法院判令被告李某返还陶某5万元定金,
并支付陶某房屋涨幅差价50万元。
李某不服,上诉至苏州中院。
经调解,双方达成一致意见,
李某赔偿陶某各项损失30余万元。
房主为求高价
而将自己的拆迁房“一房二卖”
最终被判承担赔偿房价涨幅差价30余万
真是得不偿失!
买房都来学一招
近两年来,随着房价大幅上涨,“一房二卖”的违约现象不断涌现。为保护正常交易秩序,加重违约者的责任,我国的《合同法》和《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》,均确立了对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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虽然有法律保护,
但是,在签订合同时要把这些事做好
法官提醒
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都要尽可能地严密细致,特别是在房价波动时期。对于买方来说,首先要核实房产的产权人,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,是否存在共有人。要考虑到,即使产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,也很有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,即使共有人所占的产权比例很小,也有权利提出异议。
在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,尽可能地缩短合同的履行期限,以免“夜长梦多”,提高卖方违约的成本。
最后,提醒房屋买卖合同的立约双方,
尤其是房屋出售方,
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诚信履约,
否则,必将承担沉重代价!